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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j6 r, X8 H/ N; r6 X- c8 X刷卡,遭遇隐形黑洞
" T0 x, ~& H! w( M引言:2010年3月,高品所陈学智律师接受当事人虞某的委托,代理了堪称全国首例的银联商务公司非法扣款追索案。通过多方努力,在决定起诉之前,虞某终于取回了被银联商务公司非法扣押的款项58万元。此案虽已完结,但其中暴露的金融监管黑洞却引人深思。
/ V% r3 m# l+ f2 ^案发:明明付款,迟迟未到* B8 m/ r; n A( o; A: J0 o; `" |
虞某是温州市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总,2010年1月,虞某向胡某购买胡某经营的YJ酒家的股份,双方协议酒家的转让价格为60万元。2010年1月26日,虞某在YJ酒家向胡某付款,他先是付给胡某现金2万元,接着用他本人的金穗贷记卡在酒家的POS机上刷了5次卡,向胡某的帐户支付了48.5万元,又用他本人的招商行贷记卡在POS机上刷卡,向胡某的帐户支付了9.5万元。这样,虞某依约支付了全部的股份转让款。
, g2 E# s% V& ]9 z然而,事有蹊跷,胡某的账户之后几天一直未见该58万元入账。胡某遂向相关银行查询,发现该58万元的确是已经从虞某的农行和招商行帐户上支付出去,但随后这两笔款项却意外地被银联商务公司扣押了。
& A0 @: ]' Z2 H* p突发的变故让虞某和胡某都感到非常纳闷,他们随即赶赴银联商务问个究竟。: ]4 r( j" N" N; {/ i' D
变故:款项被扣,帐户被透
3 j% G4 |4 N; l! N面对虞某和胡某的质问,银联商务工作人员声称,他们扣押的是其特约商户YJ酒家的款项,并认为虞某6次刷卡系用于虚假交易、存在恶意套现嫌疑,故他们将扣押该58万元至少6个月。不仅如此,银联商务还一并扣押了YJ酒家的POS机。
0 \/ f- i( J* U虞某和胡某不能接受银联商务这样的做法,他们反复说明和解释他们的交易是正当的,但银联商务工作人员仍拒绝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他们,而且也不退还给农行和招商行。当虞某和胡某要求银联出具扣押通知书,以及说明他们有权扣押的法律依据,银联商务则不予应对。6 O$ h0 R1 i( W y, C7 K- c9 r
无奈之下,虞某不能眼看着谈好的生意泡汤,只得于2010年2月6日通过农行存款账户另行向胡某转账支付了58万元。. F }- q( n# F2 Z; ~; l$ P) k' Z. I/ q
2010年3月5日,招商银行依照程序从虞某的存款账户扣回了1月26日POS机上透支的9.5万元;2010年3月14日,农行也从虞某的存款账户扣回1月26日POS机上透支的48.5万元。也就是说,虞某的这次交易,由于使用POS机刷卡付款,导致款项被银联扣押,为此,他一方面要向合作伙伴重新付款,一方面又要被银行视为透支而划款,拿他自己的话说,真是冤大了!
) b5 z; T) R8 P) x维权:商务怎执法,服务怎扣押?
% C; k& J1 T7 b, G; {9 l; B走投无路之下,虞某找到高品的陈律师,恳请陈律师为他维权。陈律师了解案情后,意识到本案切入点就是,究竟银联商务有没有权力扣押虞某的款项。经查,银联商务公司是一家提供银行卡跟单服务的公司,并非国家的职能部门,也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力,更不可能有扣押银行客户资金的权力。况且,人民银行也从未允许银联商务公司开设一个可供放置暂扣资金的专户。因而,虞某认为其被扣押的资金其实是被银联商务的工作人员挪用。因由此,陈律师就本案形成了代理思路。
* @/ a/ g+ Z) i0 O4 I: l陈律师认为,第一,扣押他人巨额资金系属国家机关依法拥有的行政或司法特权,即使有这个权力,其行使职权也要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权利人。但银联商务只是一家从事银行卡收单服务的公司,它没有任何权力仅凭莫须有的怀疑,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就可直接扣押他人巨额资金。第二,虞某既是农行贷记白金卡的持卡人,也是该行准贷记金卡的持卡人,一直保持着优异的银行信用记录。本次与胡某的交易也完全真实,绝非虚假交易和恶意套现。第三,依据《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之规定,“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因而,即使被怀疑套现,也只能由发卡行临时锁定,而与银联商务无涉。但本案中,发卡行既未怀疑、更未限制虞某的交易。所以,银联商务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 T; k: e/ H$ V( @! L' I结语:退款虽成功,黑洞犹成迷/ {7 Q. Q$ x0 q" Z
很快,陈律师作为虞某的代理人,向银联上午提出退款要求,并向媒体、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投诉或控告。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迫于各方压力,最终银联商务向虞某退还了58万元扣押款。但期间却经历了六个多月的时间,这里面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内情,不免令人疑窦重重。
4 I) C% F, @7 e2 w2 g2 P& l假如本案中确有存在虚假交易和恶意套现的情形,并且银联商务也依法有权直接处置,那么银联商务也只需阻断信用卡透支、将资金退还发卡银行、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查处即可,为什么一定要自行扣押资金呢?自行扣押也罢了,为什么在本案中明知虞某已重新支付胡某58万元价款,且又归还了银行58万元透支款的情况下,银联商务仍然坚持继续扣押呢?继续扣押也就罢了,但扣押时间却长达半年之久,退还时也没有给虞某一个理由和依据。 ) m1 m) K3 {; o8 [
这里,撇开合法性不谈,银联商务扣押资金行为在客观上的效果是——其可任意、无偿占有他人巨额资金超过6个月。本案中仅虞某一户的资金额即达58万元,若银联商务要用同样的理由对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进行扣押的话,其结果必将是一笔令人咋舌的巨资。期间银联商务所得到的巨大经济利益显而易见,而相应的公众利益必然也被同等程度地侵犯。另更令人堪忧的是,被银联商务暂扣的这些资金到底去向了哪里?有无被有效地监管?这里到底存在多大的资金黑洞和金融风险?今后还不会有其他人在刷卡时遭遇隐形黑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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